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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条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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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具体的量刑处罚规定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用。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鉴和证明书是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书和手段。伪造、改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行为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名誉,危害防卫利益。本罪侵权对方是公文、证件、公章,而且限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公章。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装部队军事组织机构名义制作的,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知、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准、信件、电信、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在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紧密相连。(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伪造、改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模仿有权发行公文、电信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军用公文、电信的,也伪造公文论。对于构成犯罪来说,不要求伪造的假文件证明书、印鉴和真实的文件、证明书、印鉴完全一致,只要足够乱真即可。重要的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权。这是鉴定公文、证明书、印鉴真伪的标准。如制作权的人在职务范围内,即使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内容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也应视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制作权。内容虚假会破坏发行证,发行单位的信用和信用,但这与没有制作权的人以武装部队的名义制作虚假公文、证明书、印鉴、武装部队的信用和信用破坏性质不同。因此,本法规定,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构成本罪。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公文、证明书、印鉴,内容虚假也不构成本罪。改造是指用涂改、擦拭原有有效的公文证明书的印鉴、填充内容等手段非法改变其真实行为。例如,在有效的介绍信中模仿原来的笔迹添加内容等。变更证明书的有效日期,变更公文的发行日期和公司,变更证明书所有者的名字、身份等。买卖是指以利益为目的,将军用公文、印鉴、证明书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买卖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的,也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的,也可以是从别人那里偷窃的,也可以是欺诈的,也可以是抢劫的,也可以是用别的手段得到的。无论从哪里来,无论是真是假,买卖武装部队的文件、证明书、印鉴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以虚构部队的名义伪造公文、证明书、印鉴进行犯罪活动,实施什么罪行决定什么罪行,不得以本罪论处。行为者伪造、改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后,冒充军人欺诈或进行其他欺诈犯罪是手段关系,选择重罪一般是后者从重论所,但构成犯罪不能构成他的罪行,必须根据本罪治疗犯罪科。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3种,犯罪对象有3种。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结合实行其中的几种。例如,盗窃军用文件后进行变造,伪造印鉴,制作伪证、伪造印鉴等。行为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成本罪。但是,在确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决定。如果行为者只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就会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罪,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伪造武装部队的证明书的罪,但是不实行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 (一)至 (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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