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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走...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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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立案,具体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分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并处;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还没有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专门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只要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由于本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而犯罪情节的轻重又直接与犯罪数额相关,因此,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就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走私黄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累计5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 2、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 3、累计202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数额标准可以作为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定罪量刑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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