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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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