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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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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有常住户口的人,30岁以上没有孩子,有养育、教育养子的能力,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养子的病,养子14岁以下的孩子,办理养子手续的,可以申报养子的定居。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或居住(村)委员会的证明书、结婚证明书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没有儿童证明书和养父母医院的体检证明书,收养婴儿、儿童需要提交收养婴儿通报证明书和民政部门的公告复印件。
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收养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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