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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则会导致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去履行债务,合伙财产不够的,则用合伙人私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个人债务,则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有一种情况下,合伙人可能会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种活动所承担的相关债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前承担的债务;二是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时发生的其他经营或相关活动的债务。需要区分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越权行事,造成的法律后果,特别是相关债务,虽然最终应由合伙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其个人债务也与企业有一定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经常要求合伙人为合伙人履行债务,或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这是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可避免的结果。由于不能避免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了避免该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合伙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严格区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合作,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自然获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全体合伙协议继续有效,此时合伙合同的期限变为不定期。合伙人若是想要解除合伙协议的,应当协商解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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