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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定期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学校所在地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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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负责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道德和安全教育,预防、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和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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