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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几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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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几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幅度,根据法条,该罪的结果条件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至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刑法未作明文规定。由于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中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行为性质,决定着构成此罪与否,因此,明确“严重后果”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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