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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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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同的双方即形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且法律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欠条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欠款人未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第二,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欠款事实;第三,债务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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