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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营业执照的法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盖印章2、公司变更登记审查表3、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5、企业营业执照正、复印件、股东会决议6、新法人身份证7、旧法人免职证明和新法人任职证明。变更股东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3、《指定代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的复印件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所有权的,向其他股东提交一半以上同意的文件或同意所有权转让的股东会决定的,或者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30天没有回复的情况下,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提交书面通知书和意见5、股东双方签署的所有权转让协议的所有权证明书或者向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的公司的所有权证明书,或者向所有人提交法律认可以变更的公司的公司的证明书的文件,或者必须提交给所有人的证明书的证明书的修改正文件。
变更法人和股东需要的资料包括: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新法定代表人、新股东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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