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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随母方生活。关于彩礼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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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随母方生活。关于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如没有,可拒绝返还。若嫁妆的给予在登记前则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女方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随母方生活。关于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如没有,可拒绝返还。若嫁妆的给予在登记前则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女方所有。
彩礼又称聘礼,是我国社会古已有之的一种财产形式。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是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这种赠与行为在婚姻恋爱关系中的表现是互相赠送礼品、礼金,这种习俗为人们所遵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法律保护这一赠与行为,除非该赠与行为影响了赠与方生产、生活,或者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前述情形下,男方才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然后,我们再来谈谈嫁妆。判断嫁妆的性质究竟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结婚登记的时间来判断。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应予以分割。当然,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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