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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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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出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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