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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高度重视行政应诉; 2、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当前大量“职业举报投诉人”的涌现,对工商机关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提出更严峻的考验;政府信息公开被视为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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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团队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I和水平。第四十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三种形式,加强人民调停员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停员队右侧素质。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成绩作出贡献的人民调停委员会和人民调停员,必须定期给予飞行员适时和报酬。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取得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支持,保障人民调停工作指导和表彰费的协调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民调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停员的补助经费。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科)、法律助理应加强对人民调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处理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停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应人民调停委员会的请求成员根据需要,协助参加具体纠纷的调停活动,检查人民调停委员会主持的调停协议,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应予以纠正。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先进个人按照《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1459号)的要求,根据向办案一线、与工作数量、质量相匹配的精神,经地方推荐,部评议,拟通报表扬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等66个成绩突出单位和许越等131名成绩突出的个人。现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年11月14日至年11月2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第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更加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名,以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质量,规范答辩形式,充分推理,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证据,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推迟答辩举证。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出庭。五、配合人民法院开庭。被诉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件。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件结案,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撤回原告诉讼。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第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人民法院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被人民法院撤销外,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赔偿损失的判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七、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力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力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行政应诉培训体系,每年开展一至两次集中培训,听取庭审和案例讨论,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九、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努力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在初始阶段解决行政程序。十、加强行政应诉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执行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干预行政机关,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或者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干预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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