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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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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跟参照贪污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司法解释实施日期是在1995年12月25日,即在新《》颁布之前,但该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有效。另外,由于上述司法解释是针对如何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解释的,而《决定》中第十一条只规定“数额较大”的情况,并无规定“数额巨大”的问题,因此上述司法解释也只对“数额较大”的情况进行解释,并无解释“数额巨大”的情况。虽然新《刑法》颁布后有规定“数额巨大”的情况,但司法解释至今并未对此做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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