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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是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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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条款,也称为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单中经常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和损失范围。各种保险合同所列的免除条款不同,但通常有以下内容;因战争或军事行为,原子辐射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标的自然损失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影响的因素众多,且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根据审判实务,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案子,大都不能胜诉。请问您的具体情况是什么?这个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我的判断,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
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007年2月3日,原告A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XX调解,原告A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却以原告无有效的旅客运输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支付原告A保险金64569.66元。判决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00元的保费,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承担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支付原告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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