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余震先生:对你咨询的拆迁安置纠纷,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有两种补偿办法,一是货币补偿,二是异地置换。货币补偿包括对拆迁公告确定的房屋现金价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你问题的关键讲诉的不是很清楚,但大致意思明白,最主要的问题是在房子问题上,要解决这个问题,你要说清1、你们对什么协议进行了公证?2、公证书的内容是什么?3、4万元的补偿是否有收据?如果你们有对该房他只有居住的权利,你才是所有权人,并且4万元是对其应当取得的房屋份额的补偿且有字据印证,那么法律能够支持你取得房屋并让他配合办理产权证的。
1、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3、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很多房屋都面临拆迁的命运,因为要进行新城市建设。 4、可是拆迁就意味着要补偿。而要是遇到房屋拆迁赔偿纠纷的话,当事人就要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了,不过千万不能冲动行事,更加不能有暴力行为,否则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损害。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很多房屋都面临拆迁的命运,因为要进行新城市建设。可是拆迁就意味着要补偿,那么房屋拆迁该如何赔偿呢,上文中小编已经做出了介绍。若是认为自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较低,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切记不可以暴力维权,这样对自己也是很不利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5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