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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
收养登记的范围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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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收养登记的范围。《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被收养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年龄的限制)。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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