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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即县区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公安的督察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也...
1、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即县区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公安的督察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2、也可以向当地的纪委投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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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给落户,可以去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 2、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4、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的机关会及时查处,并且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派出所涉嫌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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