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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费用减免等政策。
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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