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非居民用户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从收取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无室内采暖系统的房屋产权人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由产权人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室内采暖系统由产权人出资,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4人已浏览
2,382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3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