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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主观上存在侥幸,认为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犯罪的,属于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就认知特征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同时也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中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那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可能造成疏忽的过失或意外;如果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危害社会,那就是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轻信可以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结果的同时,以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结果,但主客观条件不可靠。相信可以避免的主要表现是:一是行为人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有利因素和客观因素;第二,行为人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不同于其他犯罪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成立的根本原因。就意志特征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相信可以避免这种危害。所以,行为人虽然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些措施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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