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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合同担保物变更,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另外签订质押合同,重新建立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
1、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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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改变,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3种情况: 1、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果只是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但变更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3种情况: 1、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果只是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但变更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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