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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姻承诺书,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就是,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承诺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没有法定...
订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订婚只是男女双方在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先行订立婚约的做法,属于一种民间习惯。订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一方不愿意结婚的,只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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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离婚协议,满足以下条件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自愿,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结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上,很多家庭难以解决最终依据法律手段来进行处理,为了能够让夫妻双方不会再离婚后出现一方的利益损失,从而法律能够更好地来保障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协议离婚,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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