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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实行交通管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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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可采取交通管制的情形如下: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采取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可采取交通管制的情形如下: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采取交通管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这一规定主要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在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一)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水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二)遇有冰雹、暴雨、大雪、雾能见度低等恶劣天气条件;(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造成多人伤亡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实施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指封闭道路或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道路、多向交通、改变日常交通方向、交通规则等措施。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的方法。也就是说,必须遇到本条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并采取其他措施,如交警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以确保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如果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应优先采取其他轻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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