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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应在受伤职工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延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一般会在60日内出结果,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能会延长3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表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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