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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含义如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是行政对手通过申请复议解决行政纠纷、救济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行政仲裁是指双方自愿提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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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有权行政机关不能对所有的民事纠纷都进行行政裁决,而只能裁决一定范围内的由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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