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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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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外执行是在判决前还是判决后主要是根据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监外执行是在判决时就宣布了,法院宜布以后,就可以在看守所办理监外执行的手续。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分为3种情况:1、被判处“管制”处罚的罪犯,不收监,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监外执行。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核准可以假释。就是余刑监外执行(当然有很多因素制约假释的执行,不是在这里解释的内容,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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