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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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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二十五周岁、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十日;已婚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十五日。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仍拒绝终止妊娠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预征。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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