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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那么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不同的责任,赔偿责任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首先说明一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包括:小型汽车、特种车、有轨或无轨电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轮农用车、三轮农用车、大型或小型方向盘式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全挂车、半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赔偿责任; (5)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蓄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说明一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主要责任者承担90%; (3)同等责任者承担60%; (4)次要责任者承担40%; (5)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赔偿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赔偿百分之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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