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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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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果写起诉状确实困难,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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