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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冒用工厂名称和地址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他人的工厂名称和地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冒用他人...
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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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210726************联系电话: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211402************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二、判令被告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原告相刮,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原告: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电话:。被告: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电话:。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年月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年月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答:《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完整标注生产商信息,便于消费者知情选择,且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追责。受托方作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其厂名和厂址理应如实标识。百货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男式休闲长裤仅标明了经销商名称和地址,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您可以要求百货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080元并赔偿损失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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