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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则要求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且要求分居的时间已经连续满两年; 如果双方不离婚的,则分居不是必须...
许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当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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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基于“感情不和”而分居 有时夫妻双方因为工作、求学等原因分居两地,但单纯地理上的距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分居的前提是感情不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存在性生活。 夫妻异地居住,必须基于感情不和而非其他原因,才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对此需要有夫妻感情不和的书证、邮件等其他证据来证明。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原告起诉离婚应担负的举证责任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关于分居两年的证明,如果对方认可最好。如果对方不认可,你可以找证人,或是提出一切能够证明你们分居两年的事实就行。当然也可以由法庭调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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