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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确定,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登记,...
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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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2、由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3、由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4、异议: (1)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包括确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金额和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会变成金钱。因此,各种破产债权也应统一转换为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法律规定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与破产债权的赔偿。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清偿的债券、有条件的债权和有期限的债权等。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担保,无论债权发生的原因,都应列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经破产程序优先清偿。但如果该债权因各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则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债权和附解除条件债权。附有停止条件的债权在附有条件成就时具有法律效力;附有解除条件的债权在附有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无论债权附有什么条件,在破产宣告中,除非解除条件成功,否则债权已经成立的债权应该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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