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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但未在民政局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称为事实婚姻。如果以后重新...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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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男女关系。事实婚姻有四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是夫妻;第三,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第四,没有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分割线。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不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被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法律规定原文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没有登记婚姻,但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如下:1。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登记不同,双方只是缺乏形式要求,没有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居没有这个要求。二、法律后果不同。事实婚姻一经认定,具体处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三、不同的身份关系。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都是非法的,没有夫妻身份关系,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四、财产关系不同。事实上,男女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同居期间的财产,否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五、享有不同权利的法定继承。事实上,婚姻成立的夫妻可以依法继承彼此的遗产。男女同居,不享有法定继承权。除非一方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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