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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宣传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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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诱惑,威胁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宣传活动,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条规定的流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况严重:(一)组织、领导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接接受参加流通活动的人支付的流通资金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以内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发展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六十万元以上的社会流通活动的人,受过严重影响的社会流通活动等。
一、单位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2、收取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3、曾因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1年内受过传销的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累计60人以上; 4、造成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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