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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但行为者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
认定组织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开展邪教活动; (三)出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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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但行为者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行为者在一审判决前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较轻(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款。
组织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罚量刑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
认定组织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标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开展邪教活动;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志,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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