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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需要的条件有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发起人,发起人要求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的发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公司名称和住所,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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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的文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条件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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