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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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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7日晚19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证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案发路段正在修路、路上灰层深厚,且案发处有一堆沙石。以上证据恰恰证实了被告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所说述“我车头刚超过摩托车的时候,我发现前面有一堆沙”系客观事实。因此,本案案发的根源在于以下两点:一、路况复杂视线不好;二、被告紧急避让沙石堆。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可以排除故意,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沙堆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交通事故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会加重肇事司机的责任但不会加重其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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