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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传唤是不需要审批的,只是在办案过程中具体掌握,对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可以适用二十四小的传唤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和复杂,需要拘留、逮捕、传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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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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