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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管辖地的,按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管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确定方法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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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原告要某某与被告北京二建下属的项目管理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法院起诉。”在被告违约后,原告据此约定向自己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北京二建认为此条款无效,提起管辖异议。张家口市中院(2008)张民再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违约与否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此观点,并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管辖异议,也是按此观点认定相关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理由有三:第一,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不能理解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方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能认定的,只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如果双方均为违约方,那么该管辖约定也没有意义,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合同是否有效也是由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认定的。如果合同无效,则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可以约定管辖的六种情形并不包含“守约方”这种情形,所以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认为:“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中也认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1.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5.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据此,若对方一直联系不上,或对方常在外地,为了诉讼方便,您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有书面、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只有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实成立,才能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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