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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1、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2、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本质上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引起的股权确认诉讼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和诉讼,也是法律实践中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没有疑问。3、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指根据《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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