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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 2、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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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3、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请不征税。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的这笔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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