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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110ask.com小编提醒您,要办理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
根据《》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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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一方死亡。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的收养不受收养法第四条三项、第五条三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的限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受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才能送养的限制;收养人不受没有子女和无抚养教育能力的限制;收养人不受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年龄必须达到35岁的限制;被收养人不受收养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限制;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被收养人的送养人一般是其生父或者生母,所以被收养人被收养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共同送养的规定限制;被收养人不受其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的限制;继子女收养不受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的限制;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该有明确的愿意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1)收养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②收养申请书;③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包括已婚者提交的结婚证,未婚者提交的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的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的配偶死亡证明;④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⑦收养捡拾的弃婴、弃儿的,应当出具捡拾弃婴、弃儿的证明;⑧事实收养公证应当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应当提交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⑩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2)被收养人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意见书;③送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④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⑤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保证书;⑥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单方送养的,还需要提供对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⑦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4)孤儿的监护人送养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证明;②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④被送养人生父母死亡证明;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⑥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5)被送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送养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证明;②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④被收养人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6)被收养人有配偶的,应当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在我国不少收养人不愿让送养人知道自己的底细,以免日后产生瓜葛。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分别安排收养人、送养人到处内办理公证事宜。 境外华侨到我国境内收养子女,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既适用我国相关的规定,还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应提供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这些证明要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还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送养人比照我国境内收养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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