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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人民法院,同时,属于专...
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方式: 1、协议管辖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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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权应当遵守双方的协议,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权是指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只要管辖权法院能够根据管辖权协议确定,管辖权法院就应当根据其协议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协议规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选择管辖权的协议无效。因此,当事人在管辖权协议中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权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权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协议的管辖权协议有效。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可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规定内容较为明确,无需赘述,需要提醒的是,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中国主体,并不因为股东为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而成为外国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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