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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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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由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卫生部还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也有相关职责,如生猪屠宰归商务部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在三个层面上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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