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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哪些

2022-01-24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最近我查处了一起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韩国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到法规科核审时科长说不能依据第七十七条一款(四)项扣押,原因是,该条是指“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科长说的“食品安全标准”就是食品质量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产品质量标准,同时要求我们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科长的观点正确吗?请同仁发表个人的看法并给予解答。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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