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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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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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