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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的孩子问题如何处理?

2022-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在未补办正式收养手续之前,小周夫妇对孩子的收养是非法收养,双方形成的只是一种事实收养关系。小周和妻子对周红也没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抚育义务。为保护抱养女儿周红的合法权益。建议小周夫妇应尽快去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以便于双方离婚时就小孩问题的协商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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