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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一般涉及到第三者损失的赔偿,都是先通过交强险来理赔。交强险不论责任大小分为两种:单方全责、双方有责。全责方承担无责方损...
需要依据恢复情况通过鉴定来确定。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双方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依据伤害程度可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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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机动车,均有过错认定同等责任。行政处罚方面由交警处理。 民事赔偿方面,可要求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照各负有50%的比例对损失承担责任。如有商业险也可申请直接赔偿保险金,如各方无法协商处理则通过诉讼维权。 专业处理广东省内各地保险理赔/索赔,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欢迎您的咨询。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商业险能否予以理赔呢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交付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倘若车主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接受,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公司没有向何某签发保险单及交付相关保险凭证致使何某无从得知其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期限,从而导致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根据保险责任约定,即“保险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可见,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而第三者责任险虽是商业保险,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投保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导致脱保的责任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故保险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替代交强险对何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公司按照共同责任事故双方各承担50%赔付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判定双车承担共同责任。请问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执行交警的调解意见?交警调解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意见。当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交警的调解意见公司不执行,并提出双方车辆维修及费用负担协商调解意见为各自维修费用各自承担,可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如果保险公司拒不执行交警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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