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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监测轨道交通设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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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五)吸烟;(六)使用滑板、溜冰鞋;(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试运营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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