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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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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又采取其他措施或者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而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即如何理解新行诉法第四十六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行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期限起算日期为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日期。其次,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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