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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宋某因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婚生子宋某某(后改名为王某某)5岁。离婚后孩子由王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 随着宋...
离婚后,孩子随母姓,丈夫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不管孩子姓什么,对方都要交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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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咨询:我与妻子于2013年协议离婚,当时儿子3岁,归妻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但是,近日我得知前妻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给孩子更改了姓名,改成了随前妻姓,我是否可以要求更改过来,或者以后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都负有对子女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先生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因离婚而终结,也不因为孩子的姓名更改而终结,张先生对孩子仍负有抚养的义务,不能因为更改了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换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名。因此,对于更改孩子的姓名问题,张先生可以另外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处理。
王某与宋某因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婚生子宋某某(后改名为王某某)5岁。离婚后孩子由王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 随着宋某某上小学,开销也在逐渐增加,王某感觉宋某支付的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宋某某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王某在曾向宋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被宋某拒绝。王某气愤之余,与宋某达成了将婚生子宋某某改随王姓,王某以后再不向宋某主张抚养费的口头协议,宋某亦配合王某办理了更改姓氏的相关手续。 但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孩子上学所需费用的进一步增加,王某已无力一人承担抚养费。所以,王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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